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农民由农村户口转入非农户口,其承包地被征收后是否应予补偿?
释义
    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 条第 2 款前半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并在第 16 条第 1 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另一方面,该法第 5 条第 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对此,学界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务界一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那么农户一家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后,其承包土地被征用,是否可以要求集体组织支付征地补偿款?
    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例,老张一家五口承包了大张村一组的两亩土地,该土地承包关系得到某区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颁发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2002年1月老张一家迁往同安区大同镇居住,户口也转为非农业户。2002年7月大张村村委会与东南如意食品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征用大张村包括老张承包的两亩土地在内的旱地70亩。大张村一组在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各户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没有给老张一家发放。老张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张村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老张一家已经在2002年1月迁走且户口也转为非农户口,因此已丧失作为农业人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大张村一组依法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无需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
    一审判决送达后老张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老张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首先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存在的唯一法律凭证,大张村一组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收回老张一家的承包地。其次就是根据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的情况下,发包方才能收回承包地。我们一家只是从农村搬到了城镇,不是设区的是市,而且从2002年7月起,我市的户籍管理开始取消农户与非农户的区别。而大张村村委会答辩称,本组村民的承包地根据各户人口增减情况定期调整,已经延续20年,成为本组村民约定俗成的土地调整分配形式。这种约定俗成的承包土地分配形式,巳构成一项村规民约。由于老张一家户口迁出后不再是本组村民,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这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老张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2002年1月至7月,老张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大张村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老张一家在大张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或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张村村委会和大张村一组没有证据证明老张承包的旱地已经在征用前被调整给其他村民,即使能证明此事属实,这种做法也由于不符合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大张村村委会向老张支付征地补偿款。该二审判决没有将户籍作为认定拥有集体成员资格的唯一因素,同时结合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立法目的,突破文义解释,对老张迁出户口并把户口改为非农业户的行为作出实质解释,维护了老张一家的正当权益。当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明确规定户口迁出后是否可以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当时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该案主审法官做出上述判决可以说是很大的进步,从后来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来看,毫无疑问是对农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当维护。
    #法律加油站#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6 9: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