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东省女员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女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用人单位不得有哪些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员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员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员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孕期女员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员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法律依据】:《山东省女员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