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其谈判要素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1)谈判主体 所谓谈判主体,就是指在谈判中通过主动了解对方并影响对方,从而企图使对方理解、允许或接受自己的观点、基本利益和行为方式的一个方面。作为谈判主体,可以仅有一个人,也可以由两个人组成,还可以通过一个代表团代表某一群体。在谈判中,谈判主体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表现出充分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2)谈判客体 所谓谈判客体,就是指在谈判中主体所要了解并施加影响的一方。谈判主体企图通过某种影响,促使谈判客体能够理解、允许或接受自己的观点、基本利益和行为方式。作为谈判客体,可以仅有一个人,也可以由两个人组成,还可以通过一个代表团代表某一群体。在谈判中,谈判客体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谈判主体和谈判客体是相对而言的。在谈判中,谈判双方都力争使自己成为谈判主体,并把对方作为谈判客体。但在实际谈判中,自己要去了解对方,自己也被对方所了解;自己去影响对方,对方也要影响自己;自己企图说服对方理解、允许或接受自己的观点、基本利益和行为方式,对方也企图说服自己理解、允许或接受对方的观点、基本利益和行为方式。这样,谈判双方就各自既是谈判主体又是谈判客体。 (3)谈判议题 所谓谈判议题,就是就谈判中双方共同关心并希望解决的问题。这种议题,可以是属于理论观点方面的,也可以是属于基本利益方面的,还可以是属于行为方式方面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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