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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及其效力。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则应恢复履行;否则,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欺诈行为,并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结语
    在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无法履行义务的风险时,在对方未履行合同并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这就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有权中止履行。当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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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