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不可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释义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不可抗辩权是最常见的一种抗辩权形式。在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证据证实对方有违约行为,后履行合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可抗辩权。这时,合同自动终止,等后履行一方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抗辩权自动撤销,合同继续执行。
    一、抗辩权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中抗辩权针对的内容有: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二、民事诉讼上的抗辩权有哪些
    民事诉讼上的抗辩权分别有:
    (一)独立抗辩和从属抗辩;
    (二)永久抗辩和一时抗辩;
    (三)法定抗辩和约定抗辩。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8 11: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