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及其成立条件?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但必须提供确切证据。只有在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一方能证明相对方无能力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已清偿债务、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才成立。如果没有确切证据支持中止履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义务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基于合理的担忧或恐惧,以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利益为由,拒绝供述或提供证据的权利。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刑事案件,如谋杀、抢劫、强奸等。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告的合理担忧或恐惧必须是真实的、合理的,并且与被告所面临的刑事指控直接相关。此外,被告必须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据来支持其担忧或恐惧的存在。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司法体系中有所不同,但通常被视为被告的基本权利之一,以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法治原则的平衡。 结语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义务人提供证据、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已清偿债务、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若对方存在经营恶化、转移财产等情形,可中止履行。若没有确切证据,则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在刑事案件中是被告的权利,以保护自身或他人利益为由拒绝供述或提供证据。它在不同司法体系中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但通常被视为被告的基本权利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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