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续履行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2、必须履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第一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抗辩权; 3、如果履行方掌握了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则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没有确切证据暂停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债务有关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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