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方有权中止履行,条件包括双方互负债务、先履行方享有权利、后履行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并存在危险,行使时需通知对方。 法律分析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拓展延伸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及其适用范围 主张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基于自身的合理防卫需要,提出不安抗辩的权利。其条件包括:1.存在非法侵害或迫害的现实危险;2.合理判断不安抗辩是必要的;3.不安抗辩的行为符合合理必要原则。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正当防卫情形;2.紧急避险情形;3.急迫状态下的合理行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合理性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程度,且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满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及其适用范围。 结语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保护先履行方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其行使条件包括双方互负债务、先履行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并需通知对方。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主张不安抗辩权需满足非法侵害或迫害的现实危险、合理判断必要性和合理行为原则。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合理且不超过必要程度,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判断是否满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及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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