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抗辩权怎么写 |
释义 |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行使抗辩权要受到的限制有什么呢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 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三大抗辩权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三大抗辩权规定内容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相互承担到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有履行顺序的双重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支付的。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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