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相负债; 2、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付款危险; 3、享有权利的人先履行义务; 4、首先履行义务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期; 6、履行后未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设立不安抗辩权需要以下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相负债; 2、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拓展延伸 最高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有哪些? 最高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是法律界和学术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不安抗辩权适用范围涵盖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然而,最高法也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做出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行使等。此外,最高法还强调了不安抗辩权的合理行使原则,即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最高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平衡发展。 结语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不安抗辩权适用范围广泛,但也受到一些限制条件的约束。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此外,合理行使原则也要求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平衡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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