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1. 双方互负债务;2. 后给付人支付能力降低;3. 有先后履行顺序;4. 先履行人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5. 先履行一方债务期满;6. 后履行人无担保。不安抗辩权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个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後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後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後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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