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事实与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
释义 | 【事实理由】 康一自认张二受其雇佣驾驶自卸型大型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废料运输工作,按工作量结算报酬(张二称,一晚上两趟活600元,一趟活儿500元)。 我受康一雇佣,在某市附近拆迁工地运输建筑废料。2020年12月24日19时许,装车后,我需要加盖苫布,因一车只有一人,盖苫布很不得手,再因废料装满后坎坷不平,我从车斗上摔下去。现经司法鉴定,已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5%,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康一承担100%赔偿责任。 康一辩称,认可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张二是我个人雇佣的人员,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其一、张二是有丰富经验的司机,其自身未能审慎、存有过错、应付主要责任。即使我方承担责任,责任比例也仅为30%。其二、张二居住生活在河北省三河市农村,核算各项损失时不应适用北京城镇标准。其三、我方已经垫付过医疗费用,要求一并处理,且张二诉求的部分损失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事故事实与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 对于事故事实。双方确认无监控、无报警记录,故我院仅能据双方陈述认定事故事实。据双方陈述,康一安排张二一人一车、张二在康一要求下驾驶自卸型大型运输车辆至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运输建筑废料,装车后,张二在为车斗内货物加盖苫布过程中跌落致伤。 对于责任比例。我院判定为7:3,即康一负担70%合理损失,张二自担30%合理损失。理由一、康一雇佣张二为司机,张二受其指派从事建筑废料运输工作,张二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康一无证据证明张二故意造成损害,故康一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理由二、结合年龄、打工经历等,张二应知晓在加盖苫布需注意脚下是否平整,注意自身安全。张二在作业过程中有欠审慎,故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考虑70%赔偿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项除外),康一应负担事故所致张二医疗费52598.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误工费1.4万元、护理费6720元、营养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本人171187.8元、父亲被扶养人生活费8185.8元、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8185.8元、女儿被扶养人生活费9822.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3045元、复印费32.9元、交通费560元,合计285258.67元,扣除已支付18747.55元后,康一仍需支付266511.12元。 【判决结果】 1、康一向张二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以上合计266511.12元; 2、驳回张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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