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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集体成员身份?
释义
    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村律师,因为广州旧改拆迁的问题,最近接了不少关于村集体不承认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身份,损害了她们及其子女的权益的咨询(但没有几个委托就是了)。今天简单聊聊,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集体成员的身份。
    
    首先下个可能不太准确的个人结论,无论是法律规定上还是实务上,这块内容都是相对空白的,换句话说,如果到了诉讼阶段,法官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村集体否认外嫁女的成员资格,基本都是以外嫁女已经出嫁迁出为由。个人认为这样的的一刀切是欠佳的。
    根据最高院法院的著述,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必须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该保障即农村集体的土地。
    (2)哪块土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就是拥有该块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的权利。
    因此,在判断妇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时,不可采用户籍登记的单一标准,应当采用复合标准,通过综合因素考量或要件模式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综合因素包括户籍登记、是否长期在集体生产生活、对所在集体承担义务、是否获得所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向集体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事实因素以及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保障的价值判断要素等。要件模式将不同因素划入对应要件。
    换句话说,即采取两个标准,户籍登记为形式要件,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基础要件,集体土地基础保障为实质要件。
    具体到“外嫁女”及其子女,出嫁妇女户籍迁入男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并未获得男方的集体成员待遇,此时出嫁妇女仍具有原集体的成员资格。如果出嫁妇女户籍迁入男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迁入集体给予其集体成员待遇,则出嫁妇女的原集体成员资格灭失。
    实务中,应当综合考虑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地、基本生活保障、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来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外,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若外嫁女子女出生后就随母亲合法落户在,应当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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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6: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