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对口头协议的认定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对口头协议无异议,协议内容不违法的,视为合同有效; 2、当事人对口头协议有异议,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的,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受理的可以驳回起诉; 3、当事人对口头协议无异议,已实际或部分履行的,只对协议的质量、期限、价格等主要内容有异议,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依照规定处理; 4、虽然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没有异议,但当事人对协议中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和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且未实际履行的,按照合同未成立处理。实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按实际履行情况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