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抗诉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依上诉程序的抗诉指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是最高检对各级法院或上级检对下级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