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抗诉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 抗诉是指检察院的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是一审人民法院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两种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抗诉期间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提起抗诉的条件主要有: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的; 3、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社会影响恶劣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