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除权与破产债权表达意义上的区别 |
释义 | 别除权与破产债权的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一、别除权具体有哪些特征 别除权有以下特征: 1、性质特定。即别除权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2、范围特定,即该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3、行使条件特定。 即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二、企业清算的步骤是什么 企业清算的步骤是:(1)破产宣告。(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4)清偿。(5)终结。《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三、申请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办 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其实是为了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方便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公司破产后不用清偿债务,企业申请破产后需要成立清算组,对企业债务进行偿还。被宣告破产后的债务人,那么债务人的财产就要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对其债务人应该享有的债称之为破产债权。共益债务,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企业有多个债权人的,在破产程序当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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