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分以下情况来分。分析如下:一、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二、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采取优惠售房政策,根据工资、职务、级别、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发售房屋。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继承权,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屋。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以上分析内容与民法典冲突之处将参考民法典规定,结论可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