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分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依据规定,立户、分户需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农村的可提供宅基证); 4.结婚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一、一个人的立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立户需满足下面的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二、东莞市迁户口的办理材料 1.申请入户报告;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3.《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4.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或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 5.属育龄人员的提供迁入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民法典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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