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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承租人的权利明细
释义
    公房承租人的权益:1)签约权归承租人,同住人无签约权;2)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装修需征得出租人同意;4)分割拆迁款中承租人分割比例略高;5)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方可转租;6)享有对抗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权利;7)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家庭成员享有续租权;8)享有对房屋征收的申辩和听证权;9)可与其他承租人互换房屋需征得同住人同意。
    法律分析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与出租人协商确定增设的附属设施的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租人如果委托承租人办理,承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4、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5、许可转租权。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7、同住家庭成员的续租权。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关政策及司法实践一般均承认与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员享有继续租住的权利。
    8、对房屋征收的申辩权和听证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收房屋与承租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承租人应当享有申辩、听证权利。
    9、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结语
    承租人在公房拆迁、装修、续租等方面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然而,同住人的权益相对较弱,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在征收房屋和补偿方面,承租人应享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此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和转租权,但需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继承人享有续租权,而与承租人互换房屋的情况需要征得共同居住人的同意。总体而言,公房租赁中的权益保障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以确保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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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