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及其应对措施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侵犯财产权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包括违法采取财产措施和无罪再审改判后已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拓展延伸 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策略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为了保护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策略。这些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注册和登记,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尊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等。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策略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监狱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此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策略是保护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包括合法注册登记、加强监管执法、提高公众意识、建立保护机制等。共同努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将促进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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