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新原则 |
释义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司法机关应指派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工作人员办理,给予特殊待遇,如设置特殊席位、不使用戒具等措施。 法律分析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临时性,冲动性因素较大,因此其可改造性,可教育性也较强。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人员办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实行特殊保护,如设置特殊席位,对待方式,不使用戒具等措施。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影响及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首先,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还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威胁。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也反映了社会问题的加剧,如家庭破裂、教育不足和社会支持缺失等。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首先,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关怀,提供积极的引导和支持。其次,社会应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和监管。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通过综合的预防措施,我们可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 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临时性和冲动性,其改造性和教育性较强。司法机关应指派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工作人员办理,实施特殊保护措施。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影响严重,需要加强家庭、学校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惩治和监管,各界合作共同解决。通过综合预防措施,保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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