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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应承担双倍定金或违约金、中介费、房屋差价损失。守约方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执行困难。违约方可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违约方确实无法履行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过高可减少,以对债权人损失为基准。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增加,过高可适当减少。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后,违约方仍需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守约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
    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房屋执行困难或者不能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如何解决
    1、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对违约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继续按约履行该合同;
    2、违约方确确实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以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该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语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违约应承担双倍定金或违约金、中介费和房屋差价损失等责任。守约方可通过提起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来保护自身利益。对于违约行为,守约方可催告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请求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超过损失30%的违约金为过分高。无论约定的违约金高低,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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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