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用词要简练、准确,尽量不要使用形容词,特别是带有夸张、攻击性质或者贬低对方当事人的形容词。(2)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名词应当统一。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买受人应当支付的对价,应当统一称为“货款”或者“价款”。不要将“货款”和“价款”交替使用。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法律文书的写作。(3)在叙述案件事实的时间顺序上,应当以顺叙的方式进行,不要倒叙或者插叙。因为起诉状不是文艺作品,“事实与理由”的唯一任务就是把纠纷的来龙去脉表述清楚,不需要使用其他写作技巧来吸引阅读者的眼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