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亚落户口新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政府颁布第125号令,决定取消购房入户政策。 目前,三亚按照国家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准入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符合夫妻投靠、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引进人才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随军家属落户等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可以通过三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具体的户口办理类别、条件、办理程序及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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