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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一)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了三类七种无效情形,主要包括:
    一、 资质存在问题,违反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1. 没有资质。承包人没有办理任何资质。
    2. 超越资质。承包人有资质,但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也属于禁止范围。
    3. 借用资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进行施工,“这类行为规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极大程度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2]
    二、 招标存在问题,违反有关招标投标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1.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应当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进行判断。
    2. 招标无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能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存在串标、发包人违法泄露招投标资料、或者进行实质性谈判等,中标无效。
    三、 承包人不亲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1. 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全部转给第三人施工。转包是违法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包括: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全部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
    2.违法分包:合法分包行为受法律保护。包括分包给个人;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中肥佬五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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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0: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