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婚姻律师周兴芳:同居分手要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
释义 | 第一、“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概念,也无法律支持。同时,青春损失费亦不能理解为离婚损失费,因为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之间因侵权导致离婚时产生的精神损失而应当支付的赔偿,而不是“青春损失”。 至于同居期间因中止妊娠、被殴打等造成身体伤害,可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青春损失”赔偿。 第二、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且已经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不禁止。已经支付的一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 但支付的一方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一方自愿承诺或者被迫以“借条”“欠条”等方式约定将支付“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且胁迫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精选案例:2014年某月某日,方小姐向朋友哭诉说“被一个有妇之夫玩弄,现在却被一脚踢开……”。张某某和康某某闻听此事“义愤填膺”,决定要给那个“衣冠禽兽”施以颜色。当天晚上,他们将那名有妇之夫骗至莘庄某大酒店308房后,一轰而上,劈头盖脸对其就是一顿拳脚,随后拿出事先写好的“我勾引方小姐三个月,现自愿交付损失费人民币贰万元正,于七月五日前一起还清”的借条,让其依葫芦画瓢地抄了一遍。7月5日,张某某和康某某一行在莘庄银七星滑雪场为方小姐“讨”到1万元“青春损失费”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2014年下半年,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5年6月被抓获归案.后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8个月。 评析:青年男女谈恋爱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往往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这种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对方的行为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男方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女方与自己同居,女方多次怀孕,多次做人流手术,致使女方终生不能生育等。但也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有损害事实发生;(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迫使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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