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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方能否行使业主权利
释义
    承租方能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承租方属于房屋与物业的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以及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二、不收房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不收房不可以不交物业费。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是均等的。
    三、民法典对物业的规定
    民法典对物业的规定是由业主经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例如物业用房、房屋租赁等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由业主们共同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要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于业主的疑问,要及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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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