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四、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六、取保候审的撤销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律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退还或者给予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执行机关组织实施。需要移送管辖的,通知办理移送手续。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就读学校、所在单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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