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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发包人的抗辩与反诉
释义
    承包人为追索工程款而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后,发包人通常会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减少给付工程款的数额。对于发包人所提出的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反诉问题、由于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仍然有不同意见,为了保持裁判规则的统一性,本解释对该问题再次予以明确、细化,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抗辩,哪些情形属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便于司法实践统一适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并据此要求不付、少付、迟付所欠工程款。一方面,不少发包人提出这一主张目的是拖延诉讼,希望能够少付、迟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发包人的主张包含有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独立诉讼请求,而非单纯对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因此,应当通过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发包人在未提起反诉或者另诉的情况下,直接以此为由请求减少、迟延给付或者拒付工程价款的,不应支持。对于该主张的性质是抗辩还是反诉,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抗辩和反诉制度功能设置不同,对法院诉讼程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较大,实有区分之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由此看出,承包人在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后,发包人应当及时按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承包人通过诉讼形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本条规定中的承包人应作扩大解释,不仅指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还包括转包关系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处的承包人应泛指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同时又对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承包人,其为合法承包人,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2)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虽然与发包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规定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同时,该实际施工人还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一起对工程质量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借用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亦称挂靠人。在发包人明知存在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借用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同时,借用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就工程质量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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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3: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