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他项权证延期手续应由当事人双方携带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等材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延期的信息进行查验,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延期手续。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