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列席主体。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主体,检察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除此之外,检察长不能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实践中,相关案件或者议题的承办检察官可以作为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的助手随同前往。关于列席任务。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列席案件和议题的范围。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死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检察工作有关的议题。对于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议题,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