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及缺点有哪些? |
释义 |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强制执行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缺点有哪些 强制执行公证的缺点包括: 1.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不一定节约时间成本 2.公证处不具有财产保全程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不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3.强制执行证书可能无法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4.强制执行证书存在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强制执行公证错误的几种情形,包括: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执行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实用性有哪些 强制执行公证的实用性包括: 1.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促进债务人如期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债务人一旦不能如实履约,债权人可不经法院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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