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什么材料 |
释义 |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和转报文;2、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4、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5、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6、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11、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12、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13、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14、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1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1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7、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8、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1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2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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