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子难免会出现问题,租赁的房子自然也不会例外。例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在雨天出现墙壁漏雨、渗水现象。那么,出现这类情况谁来负责维修呢?是房屋的出租人,还是正在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呢?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出现问题时出租人具有维修义务。在房屋需要修复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进行维修。如果出租人不进行修复,也无法证明是因为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在自己维修后,可以要求修理费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因为房屋维修而影响承租人的使用,也可以减少相应的租金或者适当延长租期。当然,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维修义务,应依照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