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借条可以起诉还款吗 |
释义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5民初1627号原告:龚x芳,女,1979年,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蒋x,男,1988年,户籍地江苏省丰县。原告龚x芳与被告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龚x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9日,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0元,约定2021年4月月底归还。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蒋x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龚x芳称蒋x原系其孩子的跆拳道老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21年3月29日,龚x芳通过微信方式向蒋x转款10000元。龚x芳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多次向蒋x催要还款,蒋x亦多次承诺还款但始终未归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蒋x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行为视为放弃质证及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龚x芳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就借款蒋x应当偿还,因其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偿还过借款,故就借款本金10000元蒋x应当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龚x芳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蒋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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