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工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证明劳动者违反了这些规定,以便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工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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