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法律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有何规定? |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规定如下: 1、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办理续期手续,不续期的,商标无效; 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给予六个月延长期; 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上一届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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