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条件:1、有不少于40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4人,中级12人);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GPS接收机6台,全站仪10台,水准仪4台,A1幅面以上绘图仪2台,手持测距仪15台);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考核指标参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行政许可程序:1、接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并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交接单》。2、初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初审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初审决定。3、送出。将初审决定书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