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抚养权意见 |
释义 | 离婚时双方都争取抚养权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首先要看孩子和谁长期共同生活,这个涉及到变动当前环境会对孩子影响较大,也涉及到法院最后的判决能否得到顺利落实的问题,所以在法律规定之外,这个问题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非常现实和重要。其次,才是看孩子处于哪个年龄阶段,法律上的规定是一周岁以内的,原则上归女方抚养,说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两岁以内的一般由女方抚养,两岁到八岁之间的,法律没有明确说归男方还是女方,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就是看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更有利,就把孩子判给哪一方,这是一个综合考虑双方住房、收入、工作特点、个人性格等因素的复杂过程。最后,双方在身体上,能否再生育子女,以及是否有其他子女,对抚养权的影响也比较关键。当婚姻无法继续时,尽量务实、客观的考虑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千万别斗气,要尽最大限度的降低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这才是对孩子真正的好。 一、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哪些 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如果离婚的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比较大,那么我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避免双方碰面会起纠纷对孩子引起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已是一种伤害,再因为抚养权的争夺而吵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 2、收入状况: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对方有差异。 3、工作环境:看谁的工作环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4、居住条件更好: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比如离学校较近,小区配套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双方的工作性质:如果一方是摆摊卖早点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头,显而易见谁的工作更有利于抚养小孩。 6、性格修养: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7、文化程度:受过高等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孩子还未满2周岁的话,那么基本上都是判给女方,但如果已经满了2周岁,就会综合参考双方的条件,谁能让孩子更好的成长,在抚养权判决以后,如果有必要的话,以后还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二、未婚生子男方要抚养权归谁 未婚所生的子女,也就是非婚生子女,在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下所生下的子女。虽然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其子女是与婚生子女一样受法律保护的,理应由父母双方一起承担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而在实际情况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非婚生的子女,在两岁以前通常由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比较严重的疾病,孩子不适合与其一起生活的。此外,如果孩子的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没有尽到义务的,也可能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孩子的父亲。由母亲抚养时,孩子的父亲应该主动支付起关于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必要支出,父母双方具体承担多少花销还是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而定。如果孩子的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母亲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生父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 如果母亲或者父亲身体健康,且能够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条件,并且长期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在争夺抚养权方面更有优势,因为对于成长期的孩子,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其成活环境。 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岁之后,可以遵从孩子的意愿,并在各方面因素的考量下,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母之间其中一方。 如果孩子一直是由其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抚养,他们也有能力、意愿帮助自己的孩子抚养孙辈子女的,法院将会对抚养孩子的一方做优先考虑。 不管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孩子的生父和生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并且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为孩子提供抚养费,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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