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应注明被担保债权、债务期限、抵押财产信息和担保范围。抵押物需具有特定性、交换价值、不损毁价值和可公示登记等条件。根据《民法典》第400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抵押物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特定性;2.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转让性;3.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损毁其本来的价值和形态;4.能够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