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产赠与、放弃债权、担保物权、低价转让财产、高价收购财产、自设抵押权、质权等均为恶意违约行为。1.无偿赠与财产; 2.放弃到期债权; 3.放弃未到期债权; 4.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 5.放弃担保物权; 6.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7.以明显高价收购财产; 8.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