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呢 |
释义 | 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有: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一、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主要有两种方式: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合同保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合同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允许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某种权利予以干预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债权人主要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实现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期的债权,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导致其财产应当增加而未能增加,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此时债权人可直接代位向第三人请求偿还债务。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送给第三人,导致其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可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赠与行为来保护自身债权得以实现。 二、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不是恶意转移财产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不是恶意转移财产的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如果债务人不是恶意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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