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 2.和解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能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6.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应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