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提前与近亲属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商议,书面确定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选择监护人。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可以提前指定。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提前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但如果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通常不能选择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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