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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钱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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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个是可以查询到的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钱的规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婚内借贷成立需有三个要件:第一,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前提。因为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不存在任何财产混同,自然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发生的借贷才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第二,借款用途为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判定婚内借贷的借款用途成为案件审理的重难点,往往由于举证的难度和婚姻关系中经济活动的隐秘性、复杂性而导致最终无法得到支持。第三,只有在必须离婚时,方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亦即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借贷关系起诉至法院,则原告的诉请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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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审判实务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2015年10月12日,林某与孙某某在福州市某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债务处理进行约定,其中第二项约定“男方于2009年4月向女方借取的22000元人民币,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归还女方,未能按时归还的数额,女方有权向男方追索每月2.5%的资金占用费,直至男方还清为止”;第四项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万元给对方”。后因孙某某未支付林某上述款项,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孙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经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某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至迟应于2015年10月22日前归还林某22000元。协议中关于财产债务处理的约定第二项属于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应为有效。对此,可比照适用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林某就该笔22000元的款项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超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2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欠款金额的2%计付,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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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