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契税: 支付方:买方。 征收标准: (1)首套房且面积90平米以下,成交价*1%; (2)首套房且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成交价* 1.5%; (3)其他:成交价*3%。 二、 个人所得税 : 支付方:卖方。 征收标准: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 1.5%、3%);(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 1.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 征收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 免征营业税 。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 5.6%。 四、印花税: 征收标准:买卖双方各0.05%。 五、 土地增值税 : 目前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一般城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六、登记费: 征收标准: (1)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征收标准: (1)新建商品房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 (2) 经济适用房 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 (3)其他情况按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