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