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保期过后,如何划分产品缺陷责任? |
释义 | 超过质保期的产品缺陷责任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销售者可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由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药品、食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也可成为强制性标准。 法律分析 一、超过质保期的产品缺陷责任怎么承担 1、依据我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没有保质期限制的,产品的缺陷应该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来承担,而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是有限制的。 2、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情形的。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怎么确定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述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结语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超过质保期的产品缺陷责任应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销售者未履行义务,相关监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产品未投入流通、缺陷不存在或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标准明确规定,涵盖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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