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有这些: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其他因为情况紧急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 一、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先予执行中的紧急情况: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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